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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1068 號
要旨
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婚姻疑義乙案,有關緬甸政府禁止該國人民與外國人士結婚之指令,是否符合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事涉法官在個案審判之職權行使,仍須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而為判斷
主旨
有關 貴部所詢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婚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8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38425 號函。
二、關於我國人士與外籍人士在他國結婚,該婚姻之效力乙節,仍請參酌本院 97 年 5 月 1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9388 號函意旨;至於緬甸政府禁止該國人民與外國人士結婚之指令,是否符合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得視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不為適用乙節,事涉法官在個案審判之職權行使,仍須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而為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