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0

快速跳轉

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0條規定,自外國輸入之動產,輸入前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判斷。

Q · 在國外設定的擔保,動產搬進台灣後還算數嗎?

承認外國物權存在,但效力依台灣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0條,動產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如美國的 chattel mortgage、日本的擔保權),其「存在」被我國承認,但「效力」——包括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優先順序、公示要件——一律依中華民國法律重新判斷。因此外國權利不會消失,但在台灣可發揮的力道可能因不符占有或登記要件而打折扣。

白話解讀

海外動產進到台灣的那一刻,會發生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它的「身份」被翻譯了。你在美國辦的動產擔保交易(例如租賃公司用車子做抵押),在美國法下叫 security interest,台灣民法裡根本沒有完全對應的概念。這條告訴你:那個外國的物權還是被承認,但「效力如何運作」要按台灣法律重新解讀。換句話說,外國權利的「存在」不被否定,但它在台灣能怎麼用、優先順序怎麼排、能不能對抗第三人,全部按台灣的遊戲規則來。這是給國際資金一個交代:你的擔保進得來台灣;但同時也告訴台灣的交易對象:別擔心,這個權利不會變成你看不懂的怪物,它會被裝進你熟悉的法律框架裡。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0條規範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物權效力,採「承認存在、效力依內國法」原則:該動產輸入前依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存在獲我國承認,但效力(對抗第三人、優先順序、公示要件)一律依中華民國法律重新判斷,為國際私法物權轉換理論的明文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的擔保權搬進台灣,會不會直接失效?

不會。本條明確規定外國成立的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而不是說它不存在。但效力依台灣法意味著原本在外國法下可發揮的某些功能,在台灣可能因不符公示要件而打折扣。外國權利沒有消失,但威力可能變小,所以跨國融資擔保通常會在台灣再做一次本國法下的擔保設定。

Q2我從國外買二手車,會不會買到有擔保的車?

有可能。國外二手車常帶有銀行或租賃公司的擔保權,這些權利按本條在台灣仍被承認,但效力依台灣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善意買受人且擔保未在台灣登記時通常受保護。購買前要求賣方提供無擔保聲明書並查詢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系統可降低風險。

Q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自外國輸入我國的動產,其輸入前成立的物權存在被承認,但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重新判斷。

Q4什麼叫物權的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指對抗第三人、優先順序、公示要件等運作層面全部依台灣法重算,而非沿用外國原本的力道。

Q5物權轉換理論是什麼?

外國物權進入台灣後被詮釋為台灣法下最相似的物權類型,存在不變但類型與效力可能改變。

Q6第40條和第38條差在哪?

第38條是物權準據法一般原則(依所在地法),第40條是動產輸入我國後的效力轉換特別規定。

Q7進口動產前怎麼確認沒有外國擔保?

要求賣方提供原所在地律師的無擔保聲明書或物權成立證明,並查詢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系統。

Q8外國擔保權怎麼在台灣補強效力?

評估對應的台灣物權類型,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辦理登記或依民法完成交付占有,補足公示要件。

Q9買到有外國擔保的進口車怎麼自保?

主張善意取得(民法第801、948條),並要求對方舉證原物權存在與在台灣的效力範圍。

Q10跨國融資租賃合約要怎麼處理第40條風險?

合約簽署時就寫入物權轉換條款,明列在台灣對應的物權類型與效力範圍,並備妥台灣端法律意見書。

Q11第40條 vs 第38條哪個優先適用?

動產自外國輸入我國的情形優先適用第40條(特別規定),一般物權準據法回歸第38條。

Q12第40條 vs 第41條差在哪?

第40條處理已輸入我國的動產效力,第41條處理託運期間(尚在運送中)的物權變動依目的地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條文準據法重點
一般所在地物權第38條物之所在地法物權一般原則
自外國輸入後之動產第40條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承認存在、效力轉換
託運期間之動產第41條目的地法運送中的物權變動

適用條文

一般所在地物權
第38條
自外國輸入後之動產
第40條
託運期間之動產
第41條

準據法

一般所在地物權
物之所在地法
自外國輸入後之動產
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託運期間之動產
目的地法

重點

一般所在地物權
物權一般原則
自外國輸入後之動產
承認存在、效力轉換
託運期間之動產
運送中的物權變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3条(物権は目的物の所在地法による)
韓國국제사법 제33조(물권은 목적물 소재지법)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7条(动产物权,无选择时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國EGBGB Art. 43(Rechte an einer Sache — lex rei sitae)
法國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principe de la lex rei sitae(jurisprudentiel)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44–247(situs of chatt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0430 全文修正)

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動產經移動致其所在地前後不同時,動產物權即應依其新所在地法。此一原則有時與保護已依其舊所在地法取得之物權之原則,難以配合。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已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例如動產擔保交易之擔保利益),權利人如欲在中華民國境內行使該物權,即須先在我國境內依法承認其仍有效,並決定其具體之權利內容。為使在外國成立之該物權,得以轉換為內國之物權之形式,在內國被適度承認其效力,並保護內國財產之交易安全,爰規定該物權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動產經移動致其所在地前後不同時,動產物權即應依其新所在地法。此一原則有時與保護已依其舊所在地法取得之物權之原則,難以配合。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已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例如動產擔保交易之擔保利益),權利人如欲在中華民國境內行使該物權,即須先在我國境內依法承認其仍有效,並決定其具體之權利內容。為使在外國成立之該物權,得以轉換為內國之物權之形式,在內國被適度承認其效力,並保護內國財產之交易安全,爰規定該物權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0 條規定:「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