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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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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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的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動產原則看物之所在地法。
Q · 在國外簽的物權移轉契約,方式要按哪一國法律才有效?
看物權該適用哪國法,動產通常看物之所在地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物權之法律行為的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決定,不是看你的國籍或簽約地。配合第 38 條:動產原則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船舶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依登記國法。要不要書面、要不要登記、要不要交付,都跟著這個準據法走。
深度解讀
你在德國買了一輛二手車,當場簽了德國法的物權移轉契約,回台灣後對方反悔說「契約方式不符台灣民法」要把車要回去。可以嗎?這條告訴你:不行。物權的法律行為(移轉、設定、抛棄)要用什麼方式才算數,要看「這個物權本身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而不是看你人在哪、簽約在哪。動產原則上看物之所在地,不動產看不動產所在地,船舶看船籍國,飛機看登記國。配套的方式問題(要不要書面、要不要登記、要不要交付)就跟著走。這條看起來只是技術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你跨國交易時最容易踩雷的事:你以為按當地習俗辦的手續,回國後到底算不算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律行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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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