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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2.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3.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4.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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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106676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物權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採物之所在地 物=動產+不動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