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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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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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7條規定,跨境債務之消滅,依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採生死同律原則。
Q · 跨境債務到底用哪一國法律判斷它消滅了沒有?
依原債權的準據法,不一定是台灣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7條第1項,債之消滅(清償、抵銷、免除、混同、提存等)依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決定。也就是說,當初決定這筆債怎麼成立、有沒有效的那一國法律,同時決定它能不能、以及如何消滅。實務上第一步不是問「時效過了沒」,而是先依本法第20條找出契約準據法,再依該國法律判斷消滅事由是否成立。
深度解讀
你跟新加坡公司簽了一筆訂單,合約用英文寫,糾紛條款沒特別約定。一年後,你和對方喬好要互相免除部分債務,雙方在 LINE 上達成共識。問題是:這筆債在法律上真的消失了嗎?答案不在台灣民法,也不在你們的協議,而是在「這筆債當初成立時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如果當初應適用新加坡法,那麼免除有沒有效、是不是需要書面、是不是要對價,全部依新加坡法決定。這條法的核心邏輯是:管你這筆債怎麼出生的那部法律,也管你這筆債怎麼死的。生死同一部法,避免出現「一筆債在 A 國活著,在 B 國死了」的荒謬狀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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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