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6 條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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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決定,採實體定性,非一律適用台灣法。
Q · 跟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打官司,時效是用台灣的15年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6條,消滅時效跟著「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走:合約跟合約準據法、侵權跟侵權準據法。只有當準據法是台灣法時,才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若合約指定美國某州法(多為4-6年)或日本法(2020年後一般5年),你的時效可能早就過了。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美國公司簽合約,對方欠你錢三年沒付。你心想時效還沒過,台灣請求權時效 15 年慢慢來。但你錯了:如果合約適用的是美國某州法(很多州的合約請求權時效只有 4 到 6 年),你的時效可能已經過了,案子根本告不下去。第 36 條決定的就是這件事:當請求權牽涉外國因素時,消滅時效用哪一國的算?答案是跟著「請求權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走。合約跟著合約準據法、侵權跟著侵權準據法、不當得利跟著不當得利準據法。這不只是技術性規定,而是台灣立法上的重大選擇:把消滅時效定性為實體問題(跟著請求權準據法),不是程序問題(用法庭地法)。世界上很多英美法系國家把它當程序問題,結論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6條為消滅時效之準據法選法規則,明定消滅時效採實體法定性,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決定,而非一律適用法庭地(台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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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外國公司打官司,時效是用台灣15年嗎?▾
看合約準據法。若合約寫明適用美國紐約州法,合約時效約6年;適用日本法,2020年修法後一般5年。台灣的15年(民法第125條)只在準據法是台灣法時才適用。內行人提示:想保留較長追訴時間,簽約時盡量讓準據法落在時效長的國家。
Q2如果準據法的時效比台灣短,能改用台灣15年嗎?▾
不行。第36條跟著請求權準據法走,沒有擇優適用機制。唯一通道是涉外法第8條公序良俗排除,但「時效太短」實務上幾乎不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內行人提示:別把希望放在公序良俗排除,老老實實算準據法時效。
Q3消滅時效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這個分類重要嗎?▾
非常重要。程序定性用法庭地法,實體定性用請求權準據法。台灣第36條明確選實體定性,很多英美法系國家選程序定性,同案結論可能相反。內行人提示:跨國案件選『在哪國告』也是在選時效,比選準據法更隱蔽,常被忽略。
Q4跨國合約時效用哪一國法?▾
依合約準據法決定,合約明示適用哪國法就用哪國時效;無明示依涉外法第20條判斷,不一定是台灣15年。
Q5涉外法第36條是什麼?▾
消滅時效之準據法選法規則,明定時效採實體定性,依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決定。
Q6什麼叫消滅時效的實體定性?▾
把時效當成實體權義問題而非程序問題,因此不用法庭地法,改用請求權準據法。
Q7涉外法第36條和民法第125條差在哪?▾
第36條決定『用哪一國時效』,民法125條是『台灣法的15年一般時效』;只有準據法指向台灣時才適用125條。
Q8涉外案件怎麼判斷時效?▾
先定性法律關係(合約/侵權/不當得利)→ 依對應選法規則找準據法 → 查該準據法國的時效年限與起算點。
Q9被外國公司告,時效抗辯怎麼提?▾
先定位請求權準據法,查該國時效是否已過;時效抗辯須被告主動主張,法院不會替你查。
Q10怎麼確認合約的準據法?▾
先看合約有無『適用OO法』明示條款;沒有就依涉外法第20條以關係最切之法律判斷。
Q11跨國請求權時效快到了怎麼辦?▾
盡早提告或採準據法承認之中斷時效方式;跨國取證送達翻譯耗時,逼近時效幾乎無法補救。
Q12涉外法第36條 vs 美國程序定性差在哪?▾
台灣用請求權準據法(實體定性),美國傳統用法庭地法(程序定性),同案在兩地起訴結論可能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substantive | us_procedural |
|---|---|---|
| 定性方式 | 實體問題(涉外法第36條) | 傳統視為程序問題 |
| 適用之法律 | 請求權準據法 | 法庭地法(lex fori) |
| 同案不同地審理結果 | 時效隨準據法,跨國一致 | 可能因起訴地不同而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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