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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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決定,採實體定性,非一律適用台灣法。
Q · 跟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打官司,時效是用台灣的15年嗎?
不一定。依請求權準據法決定,可能短至2-6年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6條,消滅時效跟著「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走:合約跟合約準據法、侵權跟侵權準據法。只有當準據法是台灣法時,才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若合約指定美國某州法(多為4-6年)或日本法(2020年後一般5年),你的時效可能早就過了。
深度解讀
你跟一家美國公司簽合約,對方欠你錢三年沒付。你心想時效還沒過,台灣請求權時效 15 年慢慢來。但你錯了:如果合約適用的是美國某州法(很多州的合約請求權時效只有 4 到 6 年),你的時效可能已經過了,案子根本告不下去。第 36 條決定的就是這件事:當請求權牽涉外國因素時,消滅時效用哪一國的算?答案是跟著「請求權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走。合約跟著合約準據法、侵權跟著侵權準據法、不當得利跟著不當得利準據法。這不只是技術性規定,而是台灣立法上的重大選擇:把消滅時效定性為實體問題(跟著請求權準據法),不是程序問題(用法庭地法)。世界上很多英美法系國家把它當程序問題,結論可能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消滅時效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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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