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5

快速跳轉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的本國法決定,而非依父母國籍。

Q · 跨國離婚搶小孩,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判?

依子女的本國法判斷,不是看父母國籍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親權歸屬、扶養、遷徙同意等),依「子女之本國法」決定,而非父母任一方的國籍。子女有多重國籍時,再依本法第 2 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實務上,子女主要居住地、就學國家、語言與社會生活重心,是判斷關係最切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你以為親權的爭執永遠用台灣法律處理?跨國家庭裡,這條會讓你瞬間懵掉。台灣媽媽和日本爸爸離婚,孩子有日本國籍,誰能決定孩子的學校、誰要扛扶養、能不能單方面帶孩子出國,全部依日本法律判斷,不是台灣民法。這條 2010 年大改過,舊版是依「父」的本國法(重男輕女),現在統一改成「子女的本國法」,背後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以孩子為中心,不是以父母為中心。實務上的關鍵是:孩子的國籍決定了你能主張什麼權利、對方能要求你什麼義務。你以為自己是台灣人就用台灣法,錯了。孩子是哪國人,法庭就翻哪國的書。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為跨國親子事件的準據法選擇規則,明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本條於 2010 年全面修正時由原第 19 條移列,並將連結因素自「父或母之本國法」改採「子女之本國法」,刪除原但書,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的立法精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和外籍配偶離婚,孩子是雙重國籍,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

依本條原則是依子女的本國法,但雙重國籍時要看本法第 2 條: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實務上法院會看孩子主要居住地、就學國家、社會生活重心。如果孩子從小在台灣長大、講中文、上台灣學校,法院傾向認定台灣國籍為關係最切。內行人提示:這個判斷不是查戶籍就能決定,要靠你提出的生活連結證據說服法官。

Q2對方在他的國家拿到了單獨監護權,回台灣會被認嗎?

有兩條路。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請求承認外國判決,門檻較高。二是依本條主張準據法本來就是該外國法,台灣法院應依該外國法重新判斷。第二條路反而比第一條容易走。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知道第一條路輸了就以為結束,其實在台灣重新提親權酌定訴訟並主張準據法為該外國法,是繞過判決承認門檻的合法策略。

Q3什麼叫子女的本國法?是出生地嗎?

不是。國籍不等於出生地。台灣採血統主義,父母任一方為台灣人,子女出生即為台灣人,不論出生地;美國採出生地主義,在美國境內出生即為美國人。所以一個小孩可能同時有出生國國籍加父母國籍,多重國籍很常見。內行人提示:跨國家庭規劃時,孩子要不要保留某個國籍會影響未來所有家事糾紛的法律適用,長期效應比多數人意識到的大。

Q4跨國離婚孩子監護權用哪一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依子女之本國法判斷,不是看父母國籍。孩子是哪國人,法庭就翻哪一國的法典。

Q5什麼是子女的本國法?是出生地嗎?

本國法指國籍所屬國的法律,不等於出生地。台灣採血統主義,父母一方為台灣人子女即為台灣人,不論在何處出生。

Q6第 55 條跟第 57 條扶養差在哪?

第 55 條親子關係依子女本國法;第 57 條扶養依扶養權利人本國法。兩者連結因素不同,須分別判斷不可混用。

Q72010 年這條修了什麼?

由原第 19 條移列為第 55 條,連結因素從父之本國法改為子女之本國法並刪除但書,從父權中心轉向兒童最佳利益。

Q8跨國親權糾紛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整理子女國籍證明(護照、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確認準據法是哪一國,再決定法律戰場,不要先談台灣民法。

Q9孩子雙重國籍怎麼確定本國法?

依本法第 2 條看關係最切之國籍,蒐集居住地、就學國家、語言、社會關係證據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國籍。

Q10外國監護權判決怎麼在台灣處理?

走民訴 402 條承認外國判決,或依第 55 條主張準據法本為該外國法重新提親權酌定訴訟,後者門檻常更低。

Q11怎麼證明孩子的關係最切國籍?

提出長期居住地、就學紀錄、語言使用、醫療社交連結等證據,由法院綜合判斷,不是查戶籍就決定。

Q12主張準據法 vs 承認外國判決哪個有利?

承認外國判決(民訴 402)門檻較高;依第 55 條主張準據法為該外國法重新審理,常更容易讓台灣法官接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法(2010 修正前,原第 19 條)現行法(2010 修正後,第 55 條)
連結因素以父或母之本國法為準(父優先)以子女之本國法為準
立法視角父權結構,以父母為中心兒童最佳利益,以子女為中心
但書設有但書刪除但書,連結單一化
國際接軌未明確呼應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舊法(2010 修正前,原第 19 條)

連結因素
以父或母之本國法為準(父優先)
立法視角
父權結構,以父母為中心
但書
設有但書
國際接軌
未明確呼應

現行法(2010 修正後,第 55 條)

連結因素
以子女之本國法為準
立法視角
兒童最佳利益,以子女為中心
但書
刪除但書,連結單一化
國際接軌
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2条(親子間の法律関係)
韓國국제사법 친자간의 법률관계 규정(자의 상거소지법 원칙)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0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德國EGBGB Art. 21(Rechtsverhältnis zwischen Eltern und Kind, gewöhnlicher Aufenthalt des Kindes)
法國Convention de La Haye du 19 octobre 1996(responsabilité parentale); Code civil art. 311-14(filiation)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33(relationship of parent and child); UCCJEA(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90430 全文修正)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關於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原規定以依父或母之本國法為原則,參諸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及一九九六年海牙關於父母保護子女之責任及措施之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及合作公約所揭示之原則,已非適宜。爰參考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三 十二條、瑞士國際私法第八十二條等立法例之精神,修正為依子女之本國法,並刪除但書之規定,以貫徹子女之本國法優先適用及保護子女利益之原則。本條所稱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關於親權之權利義務而言,其重點係在此項權利義務之分配及行使問題,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問題、已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父母與子女間彼此互相繼承之問題等,則應分別依扶養權利義務及繼承之準據法予以決定,併此說明。

  • 法律關係名詞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關於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原規定以依父或母之本國法為原則,參諸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及一九九六年海牙關於父母保護子女之責任及措施之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及合作公約所揭示之原則,已非適宜。爰參考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三 十二條、瑞士國際私法第八十二條等立法例之精神,修正為依子女之本國法,並刪除但書之規定,以貫徹子女之本國法優先適用及保護子女利益之原則。本條所稱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關於親權之權利義務而言,其重點係在此項權利義務之分配及行使問題,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問題、已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父母與子女間彼此互相繼承之問題等,則應分別依扶養權利義務及繼承之準據法予以決定,併此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