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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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2.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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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跨國收養:成立與終止依雙方各自本國法(並行適用),效力依收養者本國法(單一適用)。
Q · 台灣人收養外國小孩要適用哪一國法律?
成立兩國法都要符合,效力看收養人本國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一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採並行適用主義:收養者依其本國法(台灣人依台灣法)、被收養者依其本國法,雙邊各自符合才成立。第二項則把效力(繼承、扶養、姓氏等)切出來,單一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民國 99 年修法增列「終止之效力」也依收養者本國法。
深度解讀
跨國收養越來越常見,但背後的法律邏輯比你想的複雜。台灣夫婦想收養越南小孩,要適用台灣法還是越南法?答案是兩個都要:依本條第一項,「收養的成立及終止」採並行適用主義,收養者依台灣法(台灣的收養要件)、被收養者依越南法(越南的被收養要件),雙邊各自符合才算成立。這個設計是因為收養同時影響兩個人的身分,少一邊都不行,必須兩國法律「同時點頭」。但第二項把「效力」的問題拆出來:收養成立之後產生的權利義務(親屬稱謂、繼承權、扶養義務、姓氏等),改採單一法律主義,只看收養人的本國法。為什麼?因為效力是孩子進入新家庭後的關係定位,跟著新家走才合理。民國 99 年的修法把「終止的效力」也納入這條,補了一個歷史漏洞:原本只規定成立和效力的準據法,沒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收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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