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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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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2. 2.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跨國收養:成立與終止依雙方各自本國法(並行適用),效力依收養者本國法(單一適用)。

Q · 台灣人收養外國小孩要適用哪一國法律?

成立兩國法都要符合,效力看收養人本國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一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採並行適用主義:收養者依其本國法(台灣人依台灣法)、被收養者依其本國法,雙邊各自符合才成立。第二項則把效力(繼承、扶養、姓氏等)切出來,單一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民國 99 年修法增列「終止之效力」也依收養者本國法。

深度解讀

跨國收養越來越常見,但背後的法律邏輯比你想的複雜。台灣夫婦想收養越南小孩,要適用台灣法還是越南法?答案是兩個都要:依本條第一項,「收養的成立及終止」採並行適用主義,收養者依台灣法(台灣的收養要件)、被收養者依越南法(越南的被收養要件),雙邊各自符合才算成立。這個設計是因為收養同時影響兩個人的身分,少一邊都不行,必須兩國法律「同時點頭」。但第二項把「效力」的問題拆出來:收養成立之後產生的權利義務(親屬稱謂、繼承權、扶養義務、姓氏等),改採單一法律主義,只看收養人的本國法。為什麼?因為效力是孩子進入新家庭後的關係定位,跟著新家走才合理。民國 99 年的修法把「終止的效力」也納入這條,補了一個歷史漏洞:原本只規定成立和效力的準據法,沒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收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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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