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1957 號
要旨
有關兒童及少年出養至美國,應由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其流程自 102.04.01 起實施。故法院受理是類認可收養事件時,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之文件內容多加注意
主旨
檢送內政部兒童局(下稱兒童局)102 年 1 月 10 日、同年月 15 日童福字第 1020000474、1020052098 號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請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兒童局旨揭函文辦理。
二、內政部兒童局為因應美國關於依收養關係移民之最新規定(即被收養人須符合該國移民法規所定義之孤兒身分,美方始會立即核發移民簽證),於 101 年 9 月 19 日召開「研商兒童及少年出養至美國相關流程事宜」會議,決議我方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依附件一「辦理確認出養至美國之兒童及少年是否符合美國移民法規(孤兒條款)服務流程」進行兒少出養至美國之媒合事宜,本院業於 101 年 10 月 3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7475 號函送會議紀錄影本予 貴院參酌。
三、內政部配合美國「收養兒少之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方案」實施日期,決定上開流程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爰檢送該部來函及附件美國相關資料供參。另請轉知所屬於受理我國兒少出養至美國之認可收養事件時,宜注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之文件內容,以保障被收養人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兒童局、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內政部兒童局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0 日童福字第 1020000474 號
主旨
檢送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T) 所提供「有關收養兒少之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方案」來函影本暨相關資料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內 容:一、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102 年 1 月 8 日函辦理。
二、「收養兒少之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方案」預定自今(102) 年 3 月1 日開始實施,請配合辦理,以保障出養至美國之兒童及少年權益。正 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附設攜手家庭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新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希望收出養服務中心、財園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桃園縣政府除外)副 本:本局福利服務組
附件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北協行字第 10158039650 號
主旨
檢送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T) 所提供「有關收養兒少之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方案」來函影本暨相關資料乙全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 AIT/T 上(101) 年 12 月 20 日致本會第 AIT B-1155 號函辦理。
正本
內政部兒童局
副本
條約法律司、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無附件)
附件
內政部兒童局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童福字第 1020052098 號
主旨
「收養兒少之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方案」原訂自今(102) 年 3 月 1日開始實施乙案,因美方修正作業期程,該方案調整自今(102) 年 4月 1 日開始實施,請配合辦理,以保障出養至美國之兒童及少年權益,請 查照。
說明
本局 102 年 1 月 10 日童福字第 1020000474 號函諒達。
正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附設攜手家庭服務巾心、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新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希望收出養服務中心、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桃園縣政府除外)副 本:本局福利服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