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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生子女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2.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3.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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