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3

快速跳轉
  1. 1.婚生子女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2. 2.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3. 3.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規定,跨國認領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任一國認定成立即可,認領之效力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Q · 跨國認領要看哪一國的法律才算成立?

認領人或孩子本國法任一成立就算數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只要依「認領人(生父)的本國法」或「被認領人(孩子)的本國法」其中任一國認定成立,認領即成立,這叫選擇適用主義。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母之本國法為胎兒本國法(第二項)。至於認領的效力(如繼承、扶養),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三項),成立與效力刻意走不同軌道。

白話解讀

認領在台灣很單純:生父寫個認領書,孩子就是你的婚生子女了(民法第 1065 條)。但跨國認領完全是另一個世界。父親是德國人、孩子是台灣人,要依哪一國法律判斷認領是否成立?這條給你答案:認領人(生父)或被認領人(孩子)的本國法,任一國認定成立即可,這叫「選擇適用主義」。立法理由很坦白:原本舊法要求兩國法律「同時」成立才行(並行適用主義),門檻太高,常常害得跨國非婚生子女拿不到認領地位。修法後改成「任一即可」,目的是讓孩子盡量取得婚生身分。第二項特別處理胎兒被認領的問題:胎兒還沒出生沒有國籍,怎麼決定本國法?答案是用媽媽的本國法當作胎兒的本國法。第三項處理「認領的效力」(例如繼承順位、扶養義務),改依認領人的本國法決定,這是和成立要件分開的設計。

法律定性

涉外認領準據法,指含有外國因素的非婚生子女認領案件,應依何國法律判斷其成立與效力之衝突法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採「成立採選擇適用、效力採認領人本國法」的二元設計:成立只要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任一成立即可,胎兒以母之本國法為準,效力則單一依認領人本國法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台灣女生,外國男友拒絕承認我們的小孩,怎麼辦?

你可以向台灣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依本條,準據法可以是你(或孩子)的本國法(台灣法),也可以是男方的本國法,只要其中一國認定認領成立即可。台灣民法第 1067 條的強制認領要件相對寬鬆,現代有 DNA 鑑定後實務上勝訴率很高。實務上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任意認領,對方拒絕後再起訴,這份拒絕回覆是日後「拒絕承認」的關鍵證據。

Q2我老公在國外有一個沒結婚生的小孩,那孩子可以來分我老公的遺產嗎?

要看認領是否成立。依本條第三項,認領的效力(含繼承權)依認領人(你老公)的本國法。若你老公是台灣人,依台灣民法該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即有完整繼承權;未經認領則無權繼承。跨國繼承糾紛中,很多人忽略「事實上扶養」也可能構成擬制認領(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後段),是隱藏的繼承權來源。

Q3胎兒可以被認領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允許胎兒被認領,但胎兒尚未出生沒有國籍,所以準據法以「母之本國法」作為胎兒之本國法。實務上跨國伴侶為確保孩子日後身分,會在懷孕期間就辦理認領。要注意胎兒認領的效力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若為死產則認領自始不成立,所以出生前都是附條件的。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是什麼?

規範含外國因素的非婚生子女認領,成立與效力各依不同準據法判斷,是跨國親子身分的衝突法核心規則。

Q5認領的成立和效力差在哪?

成立採選擇適用主義(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任一成立即可),效力採單一主義(一律依認領人本國法)。

Q6什麼叫選擇適用主義?

認領依數個連結因素所指向之法律中任一認定成立即生效力,目的在使子女盡量取得婚生身分。

Q7涉外認領跟涉外收養(第 54 條)差在哪?

認領是承認既有血緣關係,收養是創設無血緣的擬制親子關係,兩者準據法與要件都不同。

Q8跨國認領之訴怎麼進行?

確認雙方國籍 → 查明兩國認領要件 → 擇最有利準據法 → 向台灣法院提強制認領之訴並佐以 DNA 鑑定。

Q9胎兒被認領時準據法怎麼定?

胎兒尚無國籍,以母之本國法作為胎兒之本國法,且效力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

Q10外國法的內容要怎麼證明?

由主張之一方提出外國法令、判例或學者鑑定意見,法院亦得依職權查明外國法。

Q11認領成立後怎麼主張繼承權?

依第三項以認領人本國法判斷繼承順位與比例,若認領人為台灣人即適用台灣民法的完整繼承權。

Q12第 53 條 vs 第 52 條準正哪個適用?

生父單獨承認走認領(53),生父母結婚使子女升格走準正(52);前提事實決定走哪一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法則準據法立法傾向
認領之成立選擇適用主義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任一成立即可)偏向子女利益、降低門檻
胎兒被認領母法替代以母之本國法作為胎兒之本國法解決胎兒無國籍問題
認領之效力單一準據法認領人之本國法維持父系關係安定性
舊法(99 年前)並行適用主義兩國法律均須認定成立門檻過高、不利非婚生子女

適用法則

認領之成立
選擇適用主義
胎兒被認領
母法替代
認領之效力
單一準據法
舊法(99 年前)
並行適用主義

準據法

認領之成立
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任一成立即可)
胎兒被認領
以母之本國法作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
認領人之本國法
舊法(99 年前)
兩國法律均須認定成立

立法傾向

認領之成立
偏向子女利益、降低門檻
胎兒被認領
解決胎兒無國籍問題
認領之效力
維持父系關係安定性
舊法(99 年前)
門檻過高、不利非婚生子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29条(嫡出でない子の親子関係の成立・認知の準拠法)
韓國국제사법 제68조(혼인 외의 출생자·인지의 준거법)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含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最相近规则)
德國EGBGB Art. 19(Abstammung — 親子關係/認領之準據法)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11-17(reconnaissance volontaire — 與本條同採選擇適用,依認領人或子女屬人法任一有效即成立)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87-288(legitimacy / acknowle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90430 全文修正)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所確認者為自然血親關係而非法定血親關係,其方式有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等二種。現行條文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採認領人與被認領人本國法並行適用主義,易誤會認領為類似收養行為之身分契約,並不利於涉外認領之有效成立,影響 非婚生子女之利益至鉅。爰刪除「之成立要件」等字,並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人之利益。   三、被認領人在出生前以胎兒之身分被認領者,其國籍尚無法單獨予以認定,爰明定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以利認領準據法之確定。

  • 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認領名詞
  • 起訴名詞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所確認者為自然血親關係而非法定血親關係,其方式有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等二種。現行條文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採認領人與被認領人本國法並行適用主義,易誤會認領為類似收養行為之身分契約,並不利於涉外認領之有效成立,影響 非婚生子女之利益至鉅。爰刪除「之成立要件」等字,並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人之利益。   三、被認領人在出生前以胎兒之身分被認領者,其國籍尚無法單獨予以認定,爰明定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以利認領準據法之確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