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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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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2. 2.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3. 3.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規定,跨國認領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任一國認定成立即可,認領之效力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Q · 跨國認領要看哪一國的法律才算成立?

認領人或孩子本國法任一成立就算數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只要依「認領人(生父)的本國法」或「被認領人(孩子)的本國法」其中任一國認定成立,認領即成立,這叫選擇適用主義。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母之本國法為胎兒本國法(第二項)。至於認領的效力(如繼承、扶養),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三項),成立與效力刻意走不同軌道。

深度解讀

認領在台灣很單純:生父寫個認領書,孩子就是你的婚生子女了(民法第 1065 條)。但跨國認領完全是另一個世界。父親是德國人、孩子是台灣人,要依哪一國法律判斷認領是否成立?這條給你答案:認領人(生父)或被認領人(孩子)的本國法,任一國認定成立即可,這叫「選擇適用主義」。立法理由很坦白:原本舊法要求兩國法律「同時」成立才行(並行適用主義),門檻太高,常常害得跨國非婚生子女拿不到認領地位。修法後改成「任一即可」,目的是讓孩子盡量取得婚生身分。第二項特別處理胎兒被認領的問題:胎兒還沒出生沒有國籍,怎麼決定本國法?答案是用媽媽的本國法當作胎兒的本國法。第三項處理「認領的效力」(例如繼承順位、扶養義務),改依認領人的本國法決定,這是和成立要件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認領名詞
  • 起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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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