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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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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2. 2.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3. 3.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票據準據法依當事人約定優先,無約定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依付款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

Q · 外國公司開的票據跳票,要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

看合約有沒有約定準據法,沒約定就依行為地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涉外票據的準據法分三層:第一,合約有約定準據法就依約定(當事人意思優先);第二,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行為地法」(簽發、背書、承兌等票據行為發生地);第三,行為地不明才依付款地法。另外,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一律依行為地法。這順位直接決定追索時效、追索順序與能否對抗第三人。

白話解讀

跨境票據出問題時,第一個要問的不是「要不要告」,而是「用哪國法律」。本條給出三層答案:合約有約定就照約定(當事人意思優先);沒約定就看「行為地」(你在哪簽發、背書、承兌的那個地方);連行為地都認不出來才看付款地。第三項另外規定: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怎麼背書、怎麼提示、怎麼作成拒絕證書)依行為地法。這幾條規則直接決定了你的追索時效多長、追索順序怎麼排、能不能對抗第三人。2010 年大修引進「當事人意思自主」作為第一順位,回應 OBU(境外金融分行)和國際貿易實務需求。換句話說,跟國外簽合約時多寫一句「本契約所涉票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就把適用法律鎖死在台灣,省下未來可能上百萬的跨境訴訟成本。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為涉外票據之選法規則,針對因法律行為而生之票據上權利,建立「當事人意思自主優先、行為地法次之、付款地法兜底」三層準據法選擇順位,並就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之方式專採行為地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外公司開的支票跳票,能在台灣告嗎?

能不能告(管轄權)和用哪國法律(準據法)是兩件事。實務上多數情況可在台灣起訴,但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決定用哪一國票據法。有約定準據法就照約定,沒約定要先打一場「行為地在哪」的攻防。

Q2合約裡要怎麼寫才能鎖死用台灣法律?

在準據法條款明示「本契約及所涉一切票據之成立、效力及行使,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即依第21條第一項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生效。地理簽約地點不等於法律選擇,沒明寫就會掉到行為地法的攻防。

Q3我收到的外國本票沒寫適用法律,行為地怎麼認?

行為地指該票據行為(簽發、背書、承兌、保證)作成地,同一張票可能有複數行為地。行為地不明時才退到付款地法,但實務上行為地很少完全不明,付款地法適用機會其實不多。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涉外票據的準據法選擇順位:當事人約定優先,無約定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依付款地法。

Q5票據的行為地法是什麼意思?

指票據行為(簽發、背書、承兌、保證)作成地的法律,同一張票可能有複數行為地。

Q6什麼情況才會用到付款地法?

只有當行為地無法認定(行為地不明)時,才退到付款地法作為兜底連結因素。

Q7第21條和第20條差在哪?

第20條是債之關係通則,第21條是票據的特別規定,涉外票據優先適用第21條。

Q8外國票據跳票怎麼確認用哪國法律?

先標出各行為地與付款地 → 查合約準據法條款 → 有約定走約定,無約定走行為地法。

Q9合約準據法條款怎麼寫才鎖定台灣法律?

明示「本契約及所涉票據之成立、效力及行使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即依第一項生效。

Q10涉外票據追索時效怎麼算?

依第21條選定之準據法定;適用中華民國票據法時對發票人3年、對前手1年、背書人對前手6個月。

Q11約定的外國法律對我不利怎麼處理?

檢視該約定法律是否依其自身規定無效,或主張第8條外國法背於公序良俗而排除適用。

Q12管轄權 vs 準據法差在哪?

管轄權是「能不能在這個法院告」,準據法是「用哪一國法律判」,第21條處理的是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當事人意思行為地法付款地法
適用順位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第三順位(行為地不明)
可預測性最高(事先鎖定)中(需認定行為地)低(兜底)
適用對象OBU、國際貿易大額交易未約定之一般涉外票據行為地無法認定之少數情形
攻防成本低(爭點少)高(行為地認定常成主戰場)高(先須證明行為地不明)

當事人意思

適用順位
第一順位
可預測性
最高(事先鎖定)
適用對象
OBU、國際貿易大額交易
攻防成本
低(爭點少)

行為地法

適用順位
第二順位(無約定或約定無效)
可預測性
中(需認定行為地)
適用對象
未約定之一般涉外票據
攻防成本
高(行為地認定常成主戰場)

付款地法

適用順位
第三順位(行為地不明)
可預測性
低(兜底)
適用對象
行為地無法認定之少數情形
攻防成本
高(先須證明行為地不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手形法 第88条以下(手形に関する法律の抵触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국제사법 어음·수표의 준거법 규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94條至第101條(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91 ff.(Geltungsbereich der Gesetze / Kollisionsrecht)
美國UCC § 1-301(choice of law)+ UCC Article 3(Negotiable Instr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授信對象為境外法人,其行為地多為境外,依現行實務作法,銀行均會與授信戶約定依我國法律辦理。爰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實務運作之需求,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並增訂第二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原第三項文字未予修正。

  • 法律行為名詞
(0420522 制定)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授信對象為境外法人,其行為地多為境外,依現行實務作法,銀行均會與授信戶約定依我國法律辦理。爰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實務運作之需求,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並增訂第二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原第三項文字未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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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1 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