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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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2.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 3.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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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票據準據法依當事人約定優先,無約定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依付款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
Q · 外國公司開的票據跳票,要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
看合約有沒有約定準據法,沒約定就依行為地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涉外票據的準據法分三層:第一,合約有約定準據法就依約定(當事人意思優先);第二,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行為地法」(簽發、背書、承兌等票據行為發生地);第三,行為地不明才依付款地法。另外,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一律依行為地法。這順位直接決定追索時效、追索順序與能否對抗第三人。
深度解讀
跨境票據出問題時,第一個要問的不是「要不要告」,而是「用哪國法律」。本條給出三層答案:合約有約定就照約定(當事人意思優先);沒約定就看「行為地」(你在哪簽發、背書、承兌的那個地方);連行為地都認不出來才看付款地。第三項另外規定: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怎麼背書、怎麼提示、怎麼作成拒絕證書)依行為地法。這幾條規則直接決定了你的追索時效多長、追索順序怎麼排、能不能對抗第三人。2010 年大修引進「當事人意思自主」作為第一順位,回應 OBU(境外金融分行)和國際貿易實務需求。換句話說,跟國外簽合約時多寫一句「本契約所涉票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就把適用法律鎖死在台灣,省下未來可能上百萬的跨境訴訟成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法律行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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