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條
- 1.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2.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 3.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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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票據準據法依當事人約定優先,無約定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依付款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
Q · 外國公司開的票據跳票,要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涉外票據的準據法分三層:第一,合約有約定準據法就依約定(當事人意思優先);第二,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行為地法」(簽發、背書、承兌等票據行為發生地);第三,行為地不明才依付款地法。另外,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一律依行為地法。這順位直接決定追索時效、追索順序與能否對抗第三人。
白話解讀
跨境票據出問題時,第一個要問的不是「要不要告」,而是「用哪國法律」。本條給出三層答案:合約有約定就照約定(當事人意思優先);沒約定就看「行為地」(你在哪簽發、背書、承兌的那個地方);連行為地都認不出來才看付款地。第三項另外規定: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怎麼背書、怎麼提示、怎麼作成拒絕證書)依行為地法。這幾條規則直接決定了你的追索時效多長、追索順序怎麼排、能不能對抗第三人。2010 年大修引進「當事人意思自主」作為第一順位,回應 OBU(境外金融分行)和國際貿易實務需求。換句話說,跟國外簽合約時多寫一句「本契約所涉票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就把適用法律鎖死在台灣,省下未來可能上百萬的跨境訴訟成本。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為涉外票據之選法規則,針對因法律行為而生之票據上權利,建立「當事人意思自主優先、行為地法次之、付款地法兜底」三層準據法選擇順位,並就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之方式專採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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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外公司開的支票跳票,能在台灣告嗎?▾
能不能告(管轄權)和用哪國法律(準據法)是兩件事。實務上多數情況可在台灣起訴,但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決定用哪一國票據法。有約定準據法就照約定,沒約定要先打一場「行為地在哪」的攻防。
Q2合約裡要怎麼寫才能鎖死用台灣法律?▾
在準據法條款明示「本契約及所涉一切票據之成立、效力及行使,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即依第21條第一項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生效。地理簽約地點不等於法律選擇,沒明寫就會掉到行為地法的攻防。
Q3我收到的外國本票沒寫適用法律,行為地怎麼認?▾
行為地指該票據行為(簽發、背書、承兌、保證)作成地,同一張票可能有複數行為地。行為地不明時才退到付款地法,但實務上行為地很少完全不明,付款地法適用機會其實不多。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涉外票據的準據法選擇順位:當事人約定優先,無約定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依付款地法。
Q5票據的行為地法是什麼意思?▾
指票據行為(簽發、背書、承兌、保證)作成地的法律,同一張票可能有複數行為地。
Q6什麼情況才會用到付款地法?▾
只有當行為地無法認定(行為地不明)時,才退到付款地法作為兜底連結因素。
Q7第21條和第20條差在哪?▾
第20條是債之關係通則,第21條是票據的特別規定,涉外票據優先適用第21條。
Q8外國票據跳票怎麼確認用哪國法律?▾
先標出各行為地與付款地 → 查合約準據法條款 → 有約定走約定,無約定走行為地法。
Q9合約準據法條款怎麼寫才鎖定台灣法律?▾
明示「本契約及所涉票據之成立、效力及行使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即依第一項生效。
Q10涉外票據追索時效怎麼算?▾
依第21條選定之準據法定;適用中華民國票據法時對發票人3年、對前手1年、背書人對前手6個月。
Q11約定的外國法律對我不利怎麼處理?▾
檢視該約定法律是否依其自身規定無效,或主張第8條外國法背於公序良俗而排除適用。
Q12管轄權 vs 準據法差在哪?▾
管轄權是「能不能在這個法院告」,準據法是「用哪一國法律判」,第21條處理的是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當事人意思 | 行為地法 | 付款地法 |
|---|---|---|---|
| 適用順位 | 第一順位 | 第二順位(無約定或約定無效) | 第三順位(行為地不明) |
| 可預測性 | 最高(事先鎖定) | 中(需認定行為地) | 低(兜底) |
| 適用對象 | OBU、國際貿易大額交易 | 未約定之一般涉外票據 | 行為地無法認定之少數情形 |
| 攻防成本 | 低(爭點少) | 高(行為地認定常成主戰場) | 高(先須證明行為地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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