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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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ongggg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第三項:場所支配行為
rose042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默式選定不行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為實質要件,但不含行為能力,因為第10條
第16條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自主,準據法
II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III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a35106676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發生涉外的債之關係,由當事人決定程序法(適用國內or國外法?)
yuuuhe11o1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0III依特徵性履行方之住所地或營業所
paultsai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涉及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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