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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2.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3.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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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自主,準據法 II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III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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