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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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債務承擔對債權人的效力依原債權準據法,對第三擔保人的效力依擔保權準據法,保障未參與承擔交易者的權益。
Q · 公司被外國集團併購後,欠我的錢由併購方承擔,我跟新債務人用哪國法?
依原債權的準據法,不是承擔人所在國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3條第一項,債務承擔對債權人的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也就是說,你和原債務人當初合約的準據法繼續保護你,承擔人不能單方把你拉進陌生的法律體系。第二項另外保護第三擔保人:依其擔保權的準據法判斷承擔效力。這是給沒參與承擔交易卻會受影響者的隱形護身符。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某家公司 500 萬。後來這家公司被併購,併購方說「現在這筆債由我承擔」。問題是:你跟新債務人有什麼關係?你能不能拒絕承認這個承擔?這條給你的答案是:債務承擔對債權人的效力,要看「原債權的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的法律」。意思是:原本的合約準據法跟著債權保護你,新承擔人不能單方面把你帶進一個你不熟悉的法律體系。第二項更進一步,保護擔保人:如果有第三人提供擔保,債務承擔對擔保人的效力依擔保契約的準據法。這是設計給「沒參與承擔交易但會受影響的人」的隱形護身符。在跨國併購、債務重整中,這條讓原始當事人的權益不會因為他人的交易而被稀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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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