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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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依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決定,債權換手但債務人適用的法律不變。
Q · 債權被賣到國外,我這個債務人要適用哪一國法律?
依原債權的準據法,不是新債權人所在國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意思是:你當初借錢或辦卡時合約寫的準據法,會跟著這筆債權走。即使債權被賣給美國或日本的公司,催收程序、利息、時效仍依原合約準據法判斷,新債權人不能單方面換成自己國家的規則。第2項另保護第三擔保人,其效力依擔保權的準據法。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人,後來把這筆債權「賣」給銀行或催收公司,這在金融實務上叫債權讓與。問題是:原本的債務人,現在要對誰履行?新債權人能用什麼手段催?這條的答案很有層次:對債務人的效力,看「原債權的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的法律」。意思是說,債權雖然換了主人,但債務人的權利保護不變。如果你借錢給朋友的合約寫的是台灣法,後來這筆債權被賣給美國公司,債務人面對的程序仍然是台灣法那一套。第二項保護擔保人:如果這筆債權有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的讓與對擔保人的效力,依擔保契約的準據法。這是一條「保護未參與交易的人」的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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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