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1 條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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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非契約之債在我國法院起訴後,當事人合意即可改用中華民國法律。
Q · 跨國訴訟打到一半,發現外國法對自己不利,能改用台灣法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只要案件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事實),且已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當事人雙方可在訴訟中合意改用中華民國法律。要件有三:限非契約之債、已於我國法院起訴、雙方明示合意。契約糾紛不適用本條,那是第 20 條的範圍。合意越早提出越好,避免已投入的外國法舉證成本浪費。
白話解讀
跨國訴訟最常出現的狀況:訴訟打了一半,才發現外國法對自己不利。傳統觀念以為「準據法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改」,但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這樣。只要你的案件是「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法律事實),而且已經在台灣法院起訴,你可以和對方在訴訟中達成合意,直接改用台灣法。為什麼這個機制存在?因為訴訟到一半發現外國法很難舉證、判決執行成本高、雙方都想快點結束時,這個合意讓案件可以一鼓作氣解決,而不是再花兩三年研究外國法律。注意:契約糾紛不適用本條,那是第 20 條的領域。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為跨國非契約之債的程序性準據法變更規範:當事人就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達成合意者,得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體現訴訟經濟與當事人意思自主在國際私法中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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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時候適合提出合意適用台灣法?▾
三種情況:(1) 外國法舉證困難或費用太高 (2) 外國法判決在台灣執行有困難 (3) 雙方都想加速結案。提出時機很關鍵,太早提對方覺得你心虛,太晚提來不及讓法官改變判斷思路,通常在爭點整理之後、實質證據調查之前是最佳時機。
Q2我已經訴訟到一半,現在提合意對方會理我嗎?▾
看對方狀況。如果對方也是律師代理且也覺得外國法麻煩,多半願意;如果對方靠外國法吃定你(例如外國法的時效對你不利),他絕對不會同意。提出前先評估對方的現實利益,不是只看法律規定,找出對他也有好處的點再開口談。
Q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是什麼?▾
跨國非契約之債在我國法院起訴後,當事人合意可改用中華民國法律的程序機制,是準據法的最後逃生通道。
Q4什麼叫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
不是基於契約等法律行為,而是因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事實所生的債。
Q5第 31 條的合意適用,限定改用哪一國法律?▾
限中華民國法律(法庭地法),不能合意改用第三國法,這點與第 20 條不同。
Q6什麼是準據法的當事人意思自主?▾
在特定範圍內承認當事人得以合意選擇涉外案件應適用之法律,第 31 條是其在非契約之債的程序化體現。
Q7跨國訴訟怎麼改用台灣法?▾
確認屬非契約之債 → 比較兩國法利弊 → 確認已在我國起訴 → 向對方提合意 → 明示並記明在卷。
Q8合意適用台灣法要怎麼寫才有效?▾
雙方明示合意內容寫入書狀或當庭陳述,請法院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在卷,確保拘束力。
Q9怎麼說服對方同意改用台灣法?▾
找出對方的現實利益:外國法舉證貴、執行難、想快點結案,把合意包裝成雙方都受益的加速方案。
Q10提合意的最佳時機怎麼抓?▾
起訴後到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最佳點在爭點整理後、實質證據調查前,越早越省舉證成本。
Q11第 31 條 vs 第 20 條哪個適用我的案件?▾
契約糾紛走第 20 條(可選任一國法);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走第 31 條(起訴後僅可合意改台灣法)。
Q12第 31 條 vs 第 25 條侵權準據法差在哪?▾
第 25 條是未合意時侵權之債的客觀準據法(侵權行為地法);第 31 條是雙方合意後改採台灣法的優先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31條(非契約之債事後合意) | 第20條(契約之債合意選法) |
|---|---|---|
| 適用之債 | 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法律事實 | 法律行為發生之債(契約) |
| 合意時點 | 於我國法院起訴後 | 成立時或事後均可,不以起訴為前提 |
| 可選法律 | 限中華民國法律(法庭地法) | 當事人意思所定之任一法律 |
| 立法目的 | 訴訟經濟、加速結案 | 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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