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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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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非契約之債在我國法院起訴後,當事人合意即可改用中華民國法律。

Q · 跨國訴訟打到一半,發現外國法對自己不利,能改用台灣法嗎?

可以。限非契約之債,起訴後雙方合意即可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只要案件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事實),且已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當事人雙方可在訴訟中合意改用中華民國法律。要件有三:限非契約之債、已於我國法院起訴、雙方明示合意。契約糾紛不適用本條,那是第 20 條的範圍。合意越早提出越好,避免已投入的外國法舉證成本浪費。

白話解讀

跨國訴訟最常出現的狀況:訴訟打了一半,才發現外國法對自己不利。傳統觀念以為「準據法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改」,但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這樣。只要你的案件是「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法律事實),而且已經在台灣法院起訴,你可以和對方在訴訟中達成合意,直接改用台灣法。為什麼這個機制存在?因為訴訟到一半發現外國法很難舉證、判決執行成本高、雙方都想快點結束時,這個合意讓案件可以一鼓作氣解決,而不是再花兩三年研究外國法律。注意:契約糾紛不適用本條,那是第 20 條的領域。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為跨國非契約之債的程序性準據法變更規範:當事人就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達成合意者,得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體現訴訟經濟與當事人意思自主在國際私法中的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時候適合提出合意適用台灣法?

三種情況:(1) 外國法舉證困難或費用太高 (2) 外國法判決在台灣執行有困難 (3) 雙方都想加速結案。提出時機很關鍵,太早提對方覺得你心虛,太晚提來不及讓法官改變判斷思路,通常在爭點整理之後、實質證據調查之前是最佳時機。

Q2我已經訴訟到一半,現在提合意對方會理我嗎?

看對方狀況。如果對方也是律師代理且也覺得外國法麻煩,多半願意;如果對方靠外國法吃定你(例如外國法的時效對你不利),他絕對不會同意。提出前先評估對方的現實利益,不是只看法律規定,找出對他也有好處的點再開口談。

Q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是什麼?

跨國非契約之債在我國法院起訴後,當事人合意可改用中華民國法律的程序機制,是準據法的最後逃生通道。

Q4什麼叫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

不是基於契約等法律行為,而是因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事實所生的債。

Q5第 31 條的合意適用,限定改用哪一國法律?

限中華民國法律(法庭地法),不能合意改用第三國法,這點與第 20 條不同。

Q6什麼是準據法的當事人意思自主?

在特定範圍內承認當事人得以合意選擇涉外案件應適用之法律,第 31 條是其在非契約之債的程序化體現。

Q7跨國訴訟怎麼改用台灣法?

確認屬非契約之債 → 比較兩國法利弊 → 確認已在我國起訴 → 向對方提合意 → 明示並記明在卷。

Q8合意適用台灣法要怎麼寫才有效?

雙方明示合意內容寫入書狀或當庭陳述,請法院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在卷,確保拘束力。

Q9怎麼說服對方同意改用台灣法?

找出對方的現實利益:外國法舉證貴、執行難、想快點結案,把合意包裝成雙方都受益的加速方案。

Q10提合意的最佳時機怎麼抓?

起訴後到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最佳點在爭點整理後、實質證據調查前,越早越省舉證成本。

Q11第 31 條 vs 第 20 條哪個適用我的案件?

契約糾紛走第 20 條(可選任一國法);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走第 31 條(起訴後僅可合意改台灣法)。

Q12第 31 條 vs 第 25 條侵權準據法差在哪?

第 25 條是未合意時侵權之債的客觀準據法(侵權行為地法);第 31 條是雙方合意後改採台灣法的優先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1條(非契約之債事後合意)第20條(契約之債合意選法)
適用之債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法律事實法律行為發生之債(契約)
合意時點於我國法院起訴後成立時或事後均可,不以起訴為前提
可選法律限中華民國法律(法庭地法)當事人意思所定之任一法律
立法目的訴訟經濟、加速結案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自主

第31條(非契約之債事後合意)

適用之債
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法律事實
合意時點
於我國法院起訴後
可選法律
限中華民國法律(法庭地法)
立法目的
訴訟經濟、加速結案

第20條(契約之債合意選法)

適用之債
法律行為發生之債(契約)
合意時點
成立時或事後均可,不以起訴為前提
可選法律
當事人意思所定之任一法律
立法目的
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自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6条・第21条(当事者による準拠法の変更)
韓國국제사법 제53조(준거법에 관한 사후적 합의)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4条·第47条(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事后协议选择准据法)
德國Rom II-Verordnung (EG) Nr. 864/2007, Art. 14(Freie Rechtswahl)/EGBGB Art. 42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CE) n° 864/2007, art. 14(Liberté de choix)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45(最密切聯繫;美國法一般不承認非契約之債的當事人合意選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90430 全文修正)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涉訟者,法院多盼當事人能達成訴訟上和解,如未能達成和解,其在訴訟中達成適用法院所在地法之合意者,對訴訟經濟亦有助益,當為法之所許。爰參考德國民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即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 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起訴名詞
  • 合意名詞
(042052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涉訟者,法院多盼當事人能達成訴訟上和解,如未能達成和解,其在訴訟中達成適用法院所在地法之合意者,對訴訟經濟亦有助益,當為法之所許。爰參考德國民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即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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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