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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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離婚準據法依三層階梯定: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時點定格於協議時或起訴時。
Q · 跟外國人離婚,到底用哪一國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三層階梯定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先看夫妻有沒有共同的本國法(同國籍),有就用;沒有就看有沒有共同住所地法;都沒有才用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關鍵時間點是兩願離婚看「協議時」、裁判離婚看「起訴時」的狀態定格,不是現在、也不是離婚生效時。這個定格設計是為了防止一方在程序中故意搬家或改國籍來操縱準據法。
深度解讀
離婚從來不是一個動作,是一連串問題:能不能離?怎麼離?離了之後贍養費誰付?孩子歸誰?財產怎麼分?在純台灣案件,這些問題都用民法回答。在涉外案件,你必須先回答一個前置問題:用哪國法律來回答這些問題。這條給你的答案是三層階梯——但有一個關鍵細節:時間點不一樣。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看「協議當時」的階梯,裁判離婚看「起訴當時」的階梯。為什麼這個時間點這麼重要?因為人是會搬家的、會改變國籍的。一對夫妻可能結婚時住台灣、爭執時住美國、起訴時其中一方搬去新加坡。準據法的「定格時間」會決定整個案件的命運。這條法律默默地把這個時間定在「協議時」或「起訴時」,是為了防止對方在訴訟中故意搬家改變適用法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離婚名詞
- 起訴名詞
- 住所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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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