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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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理由:協議時及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條所稱離婚之效力,係指離婚對於配偶在身分上所發生之效力而言,至於夫妻財產或夫妻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在離婚後之調整問題等,則應依關於各該法律關係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現行實務見解有與此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援用,以維持法律適用之正確,併此說明。P276
tingjhen799201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離婚成立與否及生效要件依本條規定。
離婚後包含配偶之間關係變動、夫妻財產分配及親子權利義務問題,夫妻財產參看涉外第48-49條;親子權利義務參看涉外第55條,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karlt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配偶間身分效力問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