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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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規定,相對人與代理人間因有權、逾權或無權代理所生之法律效果,依第18條所定之準據法。
Q · 假冒外國公司代表騙我簽約,要追他個人責任,用哪一國法律算?
依第19條,跟第18條代理權爭議同一套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無論是依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根本無代理權所生之責任,都依第18條所定的法律處理。也就是:若本人與相對人有明示合意的準據法,代理人責任就用同一套;無合意時,用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的法律。重點是不會出現「告本人用一套法、告代理人用另一套法」的雙軌混亂。
深度解讀
跨國交易裡有個你大概從沒想過的角色:「無權代理人本人」。當有人冒充某家外國公司的代表跟你簽約,事後公司不認帳,你最在意的可能不是去追那家公司,而是追那個騙你的人。法律上,這個人對你有單獨的責任,他必須賠你的損失。但他是哪一國人?簽約在哪一國發生?這筆賠償該用哪一國法律算?本條就是給這個問題的答案。它的邏輯很巧妙:跟「本人和你之間」適用的法律一樣。也就是說,如果本人和你約定用日本法處理代理問題,那這個無權代理人對你的責任也用日本法。不會出現一個交易裡兩套法律平行運作的混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代理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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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