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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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規定,相對人與代理人間因有權、逾權或無權代理所生之法律效果,依第18條所定之準據法。
Q · 假冒外國公司代表騙我簽約,要追他個人責任,用哪一國法律算?
依第19條,跟第18條代理權爭議同一套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無論是依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根本無代理權所生之責任,都依第18條所定的法律處理。也就是:若本人與相對人有明示合意的準據法,代理人責任就用同一套;無合意時,用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的法律。重點是不會出現「告本人用一套法、告代理人用另一套法」的雙軌混亂。
白話解讀
跨國交易裡有個你大概從沒想過的角色:「無權代理人本人」。當有人冒充某家外國公司的代表跟你簽約,事後公司不認帳,你最在意的可能不是去追那家公司,而是追那個騙你的人。法律上,這個人對你有單獨的責任,他必須賠你的損失。但他是哪一國人?簽約在哪一國發生?這筆賠償該用哪一國法律算?本條就是給這個問題的答案。它的邏輯很巧妙:跟「本人和你之間」適用的法律一樣。也就是說,如果本人和你約定用日本法處理代理問題,那這個無權代理人對你的責任也用日本法。不會出現一個交易裡兩套法律平行運作的混亂。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為涉外代理的衝突法(準據法)規範,處理「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因有權代理、逾越代理權或無權代理所生法律效果應適用何國法律的問題,並將其準據法綁定到第18條(本人與相對人間代理權爭議)所定的同一套法律,確保同一筆跨國代理交易的法律適用單一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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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代表跟我簽約後說沒有授權,我能告誰?
你有兩條路:一是按表見代理或無因管理追究本人(外國公司);二是按無權代理人責任追究代理人個人。本條規範的是後者,即你對代理人個人的追究用哪一國法律。如果你和本人有約定(例如合約寫明用台灣法),依本條代理人責任也用同一套法律;沒約定就用『跟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法(第18條後段)。內行人提示:先決定準據法再選戰場。
Q2跨國代理糾紛沒有預先約定準據法,最後會用哪一國法?
依第18條後段,看『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法。實務上通常從代理行為發生地、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三者中,找跟糾紛核心最直接的那個。內行人提示:『關係最切』是法官的裁量空間,你可以選對你最有利的連結因素去主張。
Q3代理人逾越授權和完全沒有代理權,賠償差別大嗎?
在台灣民法下兩者都依第110條負責,但實務上有重大差別。逾越授權者可能成立表見代理(第169條)讓本人承擔;純粹假冒通常沒有表見代理空間,責任全落代理人個人。本條決定的是準據法,不同國家對這兩種情況的區分標準可能不同。內行人提示:在跨國案件中主張表見代理,可能讓被告變成更有支付能力的本人公司。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是什麼?
規範跨國代理中『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責任要用哪一國法律,並準用第18條所定的準據法,避免一筆交易出現兩套法律。
Q5第19條和第18條差在哪?
第18條定本人與相對人間代理權爭議的準據法;第19條定相對人與代理人間責任的準據法,且後者直接準用前者。
Q6什麼叫『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指第18條的結論:本人與相對人有明示合意者依合意國法,無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法。
Q7涉外代理人責任跟代理人國籍有關係嗎?
沒有。本條看法律關係不看個人國籍,責任準據法一律準用第18條,不因代理人國籍而改變。
Q8涉外代理人責任的準據法怎麼判斷?
先看本人與相對人有無明示合意準據法;無合意則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法,再依第19條套用到代理人責任。
Q9無權代理的賠償範圍怎麼算?
依所定準據法所屬國的實體法,如台灣民法第110條對善意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各國不同。
Q10跨國代理訴訟前要先做什麼?
先依第18、19條鎖定準據法,再做該國法律意見書,避免同時調查兩套外國法浪費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無權代理?
蒐集本人公司的授權範圍書面、email、向本人書面查證的回覆,以及對方自稱代理身分的證據。
Q12第19條 vs 第18條,告代理人個人該引哪條?
告代理人個人責任引第19條(它再準用第18條決定準據法);爭本人是否受拘束引第1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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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420522 制定)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無父或父為贅夫者,依母之本國法。但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母及子女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0990430 全文修正)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代理人欠缺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仍以本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者,其相對人與代理人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例如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問題等,亦有決定其準據法之必要。爰參考一九七八年海牙代理之準據法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規定應與前條所定之法律關係適用相同之準據法。例如A 國人甲(本人)未授權B 國人乙(無權代理人)處分甲在C 國之財產,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予以出售,並由C 國人丙(相對人)買受之,如該代理行為因甲未予以承認而未生效,丙擬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則應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則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以保護丙之信賴利益。
- 代理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條條文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無父或父為贅夫者,依母之本國法。但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母及子女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一、本條新增。 二、代理人欠缺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仍以本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者,其相對人與代理人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例如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問題等,亦有決定其準據法之必要。爰參考一九七八年海牙代理之準據法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規定應與前條所定之法律關係適用相同之準據法。例如A 國人甲(本人)未授權B 國人乙(無權代理人)處分甲在C 國之財產,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予以出售,並由C 國人丙(相對人)買受之,如該代理行為因甲未予以承認而未生效,丙擬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則應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則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以保護丙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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