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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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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規定,相對人與代理人間因有權、逾權或無權代理所生之法律效果,依第18條所定之準據法。

Q · 假冒外國公司代表騙我簽約,要追他個人責任,用哪一國法律算?

依第19條,跟第18條代理權爭議同一套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無論是依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根本無代理權所生之責任,都依第18條所定的法律處理。也就是:若本人與相對人有明示合意的準據法,代理人責任就用同一套;無合意時,用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的法律。重點是不會出現「告本人用一套法、告代理人用另一套法」的雙軌混亂。

深度解讀

跨國交易裡有個你大概從沒想過的角色:「無權代理人本人」。當有人冒充某家外國公司的代表跟你簽約,事後公司不認帳,你最在意的可能不是去追那家公司,而是追那個騙你的人。法律上,這個人對你有單獨的責任,他必須賠你的損失。但他是哪一國人?簽約在哪一國發生?這筆賠償該用哪一國法律算?本條就是給這個問題的答案。它的邏輯很巧妙:跟「本人和你之間」適用的法律一樣。也就是說,如果本人和你約定用日本法處理代理問題,那這個無權代理人對你的責任也用日本法。不會出現一個交易裡兩套法律平行運作的混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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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