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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22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之規定,關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即我國民法之規定。倘子女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人,須經由我國人民認領或撫育,始視為本國人民之婚生子女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莊○雲君申請認領莊○欣案相關問題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10 月 22 日臺內戶字第 0960163762 函。

二、本件倘認莊○欣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 條之規定,其與本國人民莊○雲間關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即我國民法之規定。換言之,莊○欣須經由我國人民莊○雲認領或撫育,始視為莊○雲之婚生子女。至於莊○欣是否受推定為大陸地區人民陳○○之婚生子女,則應視大陸地區民法之相關規定而定。

正本

內政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22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之規定,關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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