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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2214 號
要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之規定,關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即我國民法之規定。倘子女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人,須經由我國人民認領或撫育,始視為本國人民之婚生子女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莊○雲君申請認領莊○欣案相關問題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10 月 22 日臺內戶字第 0960163762 函。
二、本件倘認莊○欣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 條之規定,其與本國人民莊○雲間關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即我國民法之規定。換言之,莊○欣須經由我國人民莊○雲認領或撫育,始視為莊○雲之婚生子女。至於莊○欣是否受推定為大陸地區人民陳○○之婚生子女,則應視大陸地區民法之相關規定而定。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