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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08056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公證人應暫緩民眾申請預約結婚儀式,已受理者倘如期舉行,應依社交距離注意事項指引辦理

主旨

為因應「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公證人辦理公證結婚一事,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3 月 25 日院彥文強字第 1090001819 號函。

二、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民法自 96年 5 月 23 日改採登記婚後,公證結婚僅具確認當事人結婚真意之功能。當事人於辦理公證結婚後,仍應至戶政機關登記,其結婚始生效力。然為兼顧民眾請求公證結婚之需求,公證人現仍繼續受理公證結婚請求。又民眾請求公證結婚時,除結婚書面公證外,亦得同時請求舉行結婚儀式(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參照)。

三、因近期國內旨揭肺炎確診病例漸增,考量公證結婚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時,除結婚當事人與證人 2 名外,常有其他親友併同觀禮。因無法掌握結婚當事人及其親友之旅遊及接觸史,為避免結婚儀式時,群眾於同一空間長時間及近距離接觸,造成感染情形擴大,請公證人於旨揭肺炎防疫期間(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暫緩民眾申請預約結婚儀式。已受理預約者,倘仍如期舉行時,亦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社交距離注意事項指引辦理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臺中地區公證人公會、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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