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8 條(住址變更登記義務)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18條,如果一個人在同一鄉(鎮、市、區)內的住址變更超過三個月,則他應該進行住址變更登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居民及時更新他們的住址信息,以確保戶籍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這條法條的依據和相關案例可能需要參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