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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2366 號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將「監護」乙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將「監護」乙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四五五二號及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五二二六號函。
二 查「監護登記」為身分登記之一,其目的在證明身分關係之現狀,俾作為各種私法上及公法上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佐證,以維護交易安全。夫妻離婚後由何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其登記之必要性似不因民法親屬編將「監護」乙詞修正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有更迭,於戶籍法相關規定配合民法修正之前,建議仍沿用現行戶籍法有關監護登記之規定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