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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040 號
要旨
配偶之血親為姻親,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為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一條所明定。故岳母與女婿之直系姻親關係,因女婿之離婚而消滅。嗣後其間成立收養關係,如無違反法定要件,不得謂為無效。惟其上所指「離婚」,以合法消滅婚姻關係為限。如為達到其他目的而為虛偽之離婚合意者,為假裝離婚,原則上應為無效。本件來函所附起訴書,認定詹○榮與張○麗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簽署離婚協議書而向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乙節,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假裝離婚應為無效,則詹○榮與其岳母趙○芳之直系姻親關係仍然存在,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例要旨,其間自不得成立收養關係。
全文內容
配偶之血親為姻親,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為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一條所明定。故岳母與女婿之直系姻親關係,因女婿之離婚而消滅。嗣後其間成立收養關係,如無違反法定要件,不得謂為無效。惟其上所指「離婚」,以合法消滅婚姻關係為限。如為達到其他目的而為虛偽之離婚合意者,為假裝離婚,原則上應為無效。本件來函所附起訴書,認定詹○榮與張○麗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簽署離婚協議書而向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乙節,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假裝離婚應為無效,則詹○榮與其岳母趙○芳之直系姻親關係仍然存在,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例要旨,其間自不得成立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