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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6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曾來成結婚,生子丙、丁,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其與張結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固已消滅,惟甲乙與丙丁為同母異父姊弟,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而林黃葉與甲乙間二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亦不可能變更,如許林黃葉收養丙或丁為子,無異以姊弟為叔侄,且養子與生母之前夫成兄弟,輩分混淆倫常失序莫此為甚,顯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不應准其辦理收養登記。

全文內容

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曾來成結婚,生子丙、丁,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其與張結之親屬間之姻親關係,固已消滅,惟甲乙與丙丁為同母異父姊弟,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而林黃葉與甲乙間二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亦不可能變更,如許林黃葉收養丙或丁為子,無異以姊弟為叔侄,且養子與生母之前夫成兄弟,輩分混淆倫常失序莫此為甚,顯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不應准其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6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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