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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1670 號
要旨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五日生效,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本件依來函券附資料觀之,張員如確係贅夫,則其於贅婚配偶過世後之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再婚,與其原配偶之母親之姻親關係,當自再婚之日起,歸於消滅。又現行公教人員員工依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五條規定,報領親屬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合於規定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 實物配給,均係以具有民法親屬關係為支給基礎。至本件可否准許免予追繳其已領配給,因屬具體個案之處理,仍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五日生效,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本件依來函券附資料觀之,張員如確係贅夫,則其於贅婚配偶過世後之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再婚,與其原配偶之母親之姻親關係,當自再婚之日起,歸於消滅。又現行公教人員員工依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五條規定,報領親屬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合於規定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 實物配給,均係以具有民法親屬關係為支給基礎。至本件可否准許免予追繳其已領配給,因屬具體個案之處理,仍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