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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著有明文,依該解釋之精神,足徵養子與婿兩種身份不容由一人兼具,以免親屬關係,趨於混亂,前經本部四十九年一月五日台四九函參字第二十九號函復貴部有案。本件陳坤枝之養女陳金霞死亡後,如其贅夫張捷銘並未再婚,依民法第九七一條之反面解釋,其與陳坤枝之姻親關係,即不能認已消滅,換言之,張捷銘仍屬陳坤枝之贅婿,如陳坤枝收張捷銘為養子,將使其兼具子與婿二種身分,揆諸前開解釋似有不合。

全文內容

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者有明文,依該解釋之精神,足徵養子與婿兩種身份不容由一人兼具,以免親屬關係,趨於混亂,前經本部四十九年一月五日台 (49) 函參字第二十九號函復貴部有案。本件陳坤枝之養女陳金霞死亡後,如其贅夫張捷銘並未再婚,依民法第九七一條之反面解釋,其與陳坤枝之姻親關係,即不能認已消滅,換言之,張捷銘仍屬陳坤枝之贅婿,如陳坤枝收養張捷銘為養子,將使其兼具子與婿二種身分,揆諸前開解釋似有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養子於被收養後,又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女結婚者,應先行終止收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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