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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6323 號
要旨
婚姻關係與姻親關係不同,前者係指結婚當事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後者則指因婚姻致使配偶之一方與他方血親間發生之親屬關係。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二三九號判例:「姻親關係 (原函附件台中市警察局函影印本說明二引用該判例誤載為婚姻關係) 之消滅,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離婚及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為限,夫死妻未再婚者,妻雖與夫之父約定脫離翁媳關係,其姻親關係亦不因之而消滅」。上開判例明示,夫死妻未再婚者,妻與夫方親屬間之姻親關係仍然存續,至於夫妻間之婚姻關係是否消滅,判例並未述及,現行法亦無明文規定。惟從法理言,似宜認為婚姻關係因配偶一方之死亡而消滅。來函所述配偶死亡其婚姻關係參照上開判例仍屬存在乙節,不無誤會。至於夫死妻可否撤銷冠夫姓,事屬戶籍行政事項,請參照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於職掌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