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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民字第 3738 號
要旨
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全文內容
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