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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民字第 37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全文內容

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民字第 37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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