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所謂「概括承受」係指債權債務 (資產及負債) 一併移轉於他人者而言,其中有關債權部分,依其性質係屬債權之移轉,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本件臺灣省○○○○概括受台北市第○信用合作社資產及負債,其中有關債權部分,既屬債權之移轉,依前開規定,就該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擔保,自應隨同移轉於臺灣省○○○○。
全文內容
按所謂「概括承受」係指債權債務 (資產及負債) 一併移轉於他人者而言,其中有關債權部分,依其性質係屬債權之移轉,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本件臺灣省○○○○概括受台北市第○信用合作社資產及負債,其中有關債權部分,既屬債權之移轉,依前開規定,就該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擔保,自應隨同移轉於臺灣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