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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33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金等之利息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因案被羈押停職,其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等亦當然停止發給,爾後如經判決無罪確定准許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等,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該條關於復職後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並無得加計利息之規定,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定「應付利息之債務」,或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定金錢債務因給付遲延,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利息之情形,尚有不同,是以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金等之利息。惟類此情形,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於其復職後,除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外,宜否修正相關法令准予加計利息,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政策上之考量衡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133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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