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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3883 號
要旨
訴經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外,已無從否定其效力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八十年九月七日 (80)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二三號函略以:「按宣告死亡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對之提起上訴,一經宣示,即生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確定力,除有法定原因,訴經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外,已無從否定其效力。函述陳○塗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五十八年度亡字第七十二號民事判決確定其於四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死亡,蹤與實際死亡日期有出入,然其子陳○宏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既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以七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一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確定,上開宣告死亡之判決所認定死亡之時間,尚不能擅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