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9-1 條(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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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除權判決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自付(民訴第549條之1)。
Q · 走公示催告做除權判決,費用到底誰付?
程序費用聲請人付,申報權利的費用申報人自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之 1,除權判決的程序費用原則由聲請人負擔;但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因該申報所生的查證、處理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自己負擔,不會灌到聲請人帳上。這個但書讓「想擋你的人得先掏錢」,是壓低惡意申報的成本設計。
白話解讀
票據遺失的人最常問律師一個問題:公示催告跑完要花多少錢?條文答案很直接:從你聲請到法院做出除權判決,所有的法定程序費用都是你的帳單。但有一個設計特別有意思:如果過程中真的有人跳出來申報權利(說那張票在他手上),光是處理這個申報所產生的費用,就歸那個申報人自己扛,不會灌到你頭上。這個分擔方式不是偶然的,它就是在壓低騷擾性申報的動機:對手想阻擋你,他自己要先花錢。知道這個結構,你在預算和談判上都會多一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之 1 為除權判決的費用負擔規範:原則上程序費用由發動程序的聲請人負擔,例外是因第三人申報權利所生的費用,改由該申報權利人自行負擔,形成以成本抑制濫用申報的結構性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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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催告加除權判決總共要花多少錢?
法定程序費用通常不高(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加公告費用),如有人申報權利導致程序複雜化會增加查證成本,但本條但書規定這些申報費用由申報人自付。真正讓預算波動的通常是律師費;標的金額不大時,多數當事人會自辦書狀、僅在關鍵時點諮詢律師按時計費。
Q2申報權利的人後來被證明是亂講的,我能請求他賠我的律師費嗎?
本條處理的是法院程序費用,不包括律師費。若申報人明顯惡意阻擋,可另案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把額外律師費與時間成本算進去。實務上要主張惡意,先固定對方在程序中的矛盾發言或偽造文件證據,是另案勝負關鍵。
Q3有人申報權利擋我,我會多付很多錢嗎?
不會。本條但書明定因申報權利所生的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自己負擔,不會灌到聲請人頭上。這個成本結構反而讓想擋你的人得先掏錢,是抑制騷擾性申報的設計。
Q4除權判決費用誰付?
原則由聲請人負擔,但申報權利所生的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自付,是費用分擔的防火牆設計。
Q5什麼是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法院宣告未申報之權利失效的判決。
Q6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包含什麼?
因審查、處理第三人申報權利而額外產生的法院程序費用。
Q7本條費用負擔跟一般訴訟費用差在哪?
一般訴訟費用由敗訴者負擔;除權判決無敗訴方,故另設聲請人負擔加申報人例外的規則。
Q8公示催告到除權判決怎麼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申報期間屆滿→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做成判決。
Q9除權判決費用怎麼算?
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告費用+律師費(選填);申報所生費用由申報人另付。
Q10公示催告聲請要多少錢?
依民訴第77條之19,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公告費用另計。
Q11申報人惡意亂報,我怎麼拿回損失?
本條不處理律師費;固定對方矛盾發言或偽造文件證據後,另案依民法第184條侵權求償。
Q12本條費用負擔 vs 第78條敗訴者負擔差在哪?
第78條按勝敗分;除權判決無勝敗對立,本條改以發動者付費加申報人例外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聲請人負擔 | 申報權利人負擔 |
|---|---|---|
| 誰發動程序 | 是(聲請公示催告至除權判決) | 否 |
| 公示催告聲請費、公告費 | 是 | 否 |
| 因申報權利所生之查證/處理費用 | 否 | 是 |
| 律師費 | 各自負擔(本條不規範) | 各自負擔(本條不規範) |
聲請人負擔
- 誰發動程序
- 是(聲請公示催告至除權判決)
- 公示催告聲請費、公告費
- 是
- 因申報權利所生之查證/處理費用
- 否
- 律師費
- 各自負擔(本條不規範)
申報權利人負擔
- 誰發動程序
- 否
- 公示催告聲請費、公告費
- 否
- 因申報權利所生之查證/處理費用
- 是
- 律師費
- 各自負擔(本條不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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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增訂)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關於公示催告程序之裁判有(一)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裁定,(二)許為公示催告之裁定,(三)駁回除權判決聲請之裁定,(四)許為除權判決,(五)駁回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裁定,(六)駁回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判決,(七)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等,其中(一)、(三)及(五)之裁定,得依第九十五條準用第七十八條規定命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二)之許為公示催告,並不就程序費用之負擔加以裁判,(六)及(七)之判決,得依第七十八條規定命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惟(四)之除權判決,其程序費用不能依第七十八條規定命聲請人負擔,爰增訂本條,俾資適用。
- 除權判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一、本條係新增。 二、關於公示催告程序之裁判有(一)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裁定,(二)許為公示催告之裁定,(三)駁回除權判決聲請之裁定,(四)許為除權判決,(五)駁回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裁定,(六)駁回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判決,(七)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等,其中(一)、(三)及(五)之裁定,得依第九十五條準用第七十八條規定命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二)之許為公示催告,並不就程序費用之負擔加以裁判,(六)及(七)之判決,得依第七十八條規定命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惟(四)之除權判決,其程序費用不能依第七十八條規定命聲請人負擔,爰增訂本條,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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