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9-1 條(費用之負擔)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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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除權判決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自付(民訴第549條之1)。
Q · 走公示催告做除權判決,費用到底誰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之 1,除權判決的程序費用原則由聲請人負擔;但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因該申報所生的查證、處理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自己負擔,不會灌到聲請人帳上。這個但書讓「想擋你的人得先掏錢」,是壓低惡意申報的成本設計。
白話解讀
票據遺失的人最常問律師一個問題:公示催告跑完要花多少錢?條文答案很直接:從你聲請到法院做出除權判決,所有的法定程序費用都是你的帳單。但有一個設計特別有意思:如果過程中真的有人跳出來申報權利(說那張票在他手上),光是處理這個申報所產生的費用,就歸那個申報人自己扛,不會灌到你頭上。這個分擔方式不是偶然的,它就是在壓低騷擾性申報的動機:對手想阻擋你,他自己要先花錢。知道這個結構,你在預算和談判上都會多一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之 1 為除權判決的費用負擔規範:原則上程序費用由發動程序的聲請人負擔,例外是因第三人申報權利所生的費用,改由該申報權利人自行負擔,形成以成本抑制濫用申報的結構性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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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權判決的程序費用誰要付?▾
原則由聲請人負擔,但申報權利所生的費用由申報人自付。
Q2有人申報權利擋我,我要多付錢嗎?▾
不會,申報所生費用是申報權利人自己負擔,不算到你頭上。
Q3公示催告聲請費多少?▾
依民訴第77條之19,公示催告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Q4申報權利的費用包含哪些?▾
因審查、處理該申報所額外產生的程序費用。
Q5律師費也算在程序費用裡嗎?▾
不算,本條只處理法院程序費用,律師費另計。
Q6申報人是惡意亂報,我的費用能拿回來嗎?▾
本條不處理;惡意可另依民法第184條侵權求償。
Q7這條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92年(2003)修法新增。
Q8費用爭議有沒有時效?▾
裁判費用隨程序產生無特定時效,相關爭議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聲請人負擔 | 申報權利人負擔 |
|---|---|---|
| 誰發動程序 | 是(聲請公示催告至除權判決) | 否 |
| 公示催告聲請費、公告費 | 是 | 否 |
| 因申報權利所生之查證/處理費用 | 否 | 是 |
| 律師費 | 各自負擔(本條不規範) | 各自負擔(本條不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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