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0145 號
要旨
各法院辦理民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 1 及第 15 條之 2 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事件時,可將司法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格式」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使用
主旨
檢送本院所編「精神鑑定報告書格式」乙份,請轉知所屬於辦理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聲請事件時,可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使用,請 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