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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01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各法院辦理民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 1 及第 15 條之 2 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事件時,可將司法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格式」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使用

主旨

檢送本院所編「精神鑑定報告書格式」乙份,請轉知所屬於辦理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聲請事件時,可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使用,請 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01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辦理民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 1 及第 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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