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6882 號
要旨
不同法院先後就同一當事人為監護宣告,其生效時點應按個案事實,由法院審理判斷
主旨
有關不同法院先後就同一當事人所為監護宣告之生效時點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3 年 6 月 16 日府授訴字第 103090783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因涉具體個案,且經查目前尚有相關案件繫屬法院中,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審理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尚請 貴府本諸權責卓處或向該管法院洽詢。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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