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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6882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不同法院先後就同一當事人為監護宣告,其生效時點應按個案事實,由法院審理判斷

主旨

有關不同法院先後就同一當事人所為監護宣告之生效時點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3 年 6 月 16 日府授訴字第 103090783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因涉具體個案,且經查目前尚有相關案件繫屬法院中,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審理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尚請 貴府本諸權責卓處或向該管法院洽詢。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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