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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8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烏皮、林伯儒、林順孝三人,均屬林賴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皮、林○儒、林○孝三人,均屬林○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38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烏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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