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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835 號
要旨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烏皮、林伯儒、林順孝三人,均屬林賴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皮、林○儒、林○孝三人,均屬林○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