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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3706 號
要旨
被繼承人日據時期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他人收養,依法無繼承人,則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本件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所述,其事實為被繼承人陳○圖於日據時期昭和十二年 (民國二十六年) 十月二十八日死亡,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陳○省、陳○熟、陳免○等三人,均於被繼承人陳○圖生前為他人收養,依當時法律規定並無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產未經充公,則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被繼承人陳○圖之兄陳○畝 (於光復前之民國三十三年死亡) 能否為繼承人?從而陳○畝之子孫對該遺產得否享有再轉繼承權?發生疑義。
二 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本件依前開事實,陳○圖死亡之時,依當時臺灣習慣,並無繼承人,其遺產如未經法定搜索程序,以確定無人承認繼承,尚不得逕歸屬國庫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八○頁參照) 。則於臺灣光復後,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復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兄弟姐妹得為遺產繼承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件被繼承人陳○圖之兄陳○畝雖於光復前死亡,但其死亡時間係在被繼承人陳○圖死亡之後,核諸上開民法規定,陳○畝當可繼承其弟陳○圖之遺產,從而陳○畝之子孫對其所繼承之遺產得享再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