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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牘正字第 18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全文內容

查原呈列舉情形,如原告非現耕農民,而向被告 (地主) 價買其出租與第三人之耕地,其訂立買賣契約之時間係在四十一年四月二日以後, (參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同條例在本省施行以前,則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無效,但因行政院42、04、03台四二內字第一七九○號令之頒行,此種耕地所有權之移轉已屬給付不能, (參看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如原告於此際訴請被告辦理該項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交付耕地,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予駁回。如上述兩造訂立買賣契約係在同條例在本省施行以後,則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其買賣之債權契約應根本無效,原告據此無效之契約而請求被告履行,自尤屬無理由。即令當事人訂約時,預期於依同條例微收完成後,該項耕地成為保留耕地時為給付者,其債權契約固非無效 (參看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但目前既尚非應為給付且目前猶屬給付不能,原告之訴仍屬無理由,均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令牘正字第 18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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