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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決字第 0086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一十條

全文內容

按本部七十三年七月五日法 73 律字第七四五九號函釋意旨,略為當事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作成調解書,其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致法院不予核定,而當事人不願按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原來之合意時,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不成立之方式處理。至於當事人原先在調解委員會之意思表示,其內容態樣繁多,不可一概而論,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之適用,宜於訴請法院裁判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衡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決字第 0086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一百一十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