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決字第 008666 號
要旨
民法第一百一十條
全文內容
按本部七十三年七月五日法 73 律字第七四五九號函釋意旨,略為當事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作成調解書,其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致法院不予核定,而當事人不願按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原來之合意時,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不成立之方式處理。至於當事人原先在調解委員會之意思表示,其內容態樣繁多,不可一概而論,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之適用,宜於訴請法院裁判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