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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79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參照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8 條等規定,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自行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主旨

有關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3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5853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215 條第 2 項及第 1218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又上開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遺囑執行人、遺產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債權人均屬之(民法繼承新論,陳棋炎等合著,頁339 至 340 參照)。

三、是以,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自行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故本案石○○先生應無單獨解任遺囑執行人之權限。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079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參照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8 條等規定,縱認遺囑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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