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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07008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指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而言,信託契約如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則委託人之債權人如得代位時,亦受該項限制;惟信託契約如明定其內容變更或終止應經受託人及監察人同意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主旨

有關債權人得否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9 年 11 月 30 日來函。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關於債權人得否代位終止信託契約乙節,實務上似認為如符合前開民法第 242 條規定之要件,即須(1)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3) 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者,債權人應得代位終止信託契約。另查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所稱信託財產,實務見解亦認為與信託受益權係不同之財產權。

三、次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故信託契約如已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得代位時,亦受該限制。從而,信託契約如明定其內容變更或終止應經受託人及監察人同意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即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自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正本

李○○君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07008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指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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