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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 條(分案審理)

  1. 1.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2. 2.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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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法第5條 家事事件法第5條規定了家事事件的管轄,並指出應根據非訟事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轄。因此,根據第5條的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條要求法院根據事件類型進行分案審理。 2. 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參考資料:法官選任法第5條 法官選任法第5條涉及法官的配分和分派問題。當事人相同的情況下,根據法官選任法第5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由院長、庭長和法官在每年結束之前召開會議,討論並決定下一年度同一法官審理的事務分配規則。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平均分配和公正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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