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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 條(分案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2. 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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