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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分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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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2. 2.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法第5條 家事事件法第5條規定了家事事件的管轄,並指出應根據非訟事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轄。因此,根據第5條的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條要求法院根據事件類型進行分案審理。 2. 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參考資料:法官選任法第5條 法官選任法第5條涉及法官的配分和分派問題。當事人相同的情況下,根據法官選任法第5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由院長、庭長和法官在每年結束之前召開會議,討論並決定下一年度同一法官審理的事務分配規則。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平均分配和公正審理。

相關函釋 1

  • 家事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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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 條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