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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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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2. 2.法院受理家事事件雖不屬其管轄,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3. 3.第一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有關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此外,由於沒有提供有關此條款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我們無法依據最新的相關資訊做出準確的回答。

  • 家事事件名詞
  • 合意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名詞
  • 本案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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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 條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