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 條(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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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名詞
- 合意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惟名詞
- 本案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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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