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 條(少家法院與普通法院管轄事件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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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條內容,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規定了少年及家事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管轄事件的移送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某地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其所受理的全部或部分事件不屬於家事事件且不在其管轄範圍之內,除非當事人同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或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有必要統一處理或當事人已對本案提出意見並經裁定自行處理外,應根據聲請或依據職權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同一地區的普通法院。 根據該條第2項,當事人同意的情況應當記錄在筆錄中或以文書形式進行證明。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的規定,如果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某個案件不屬於家事事件且不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則應根據合意或職權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處理。下面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家事案件涉及到非家事事件的內容,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其沒有管轄權,則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要求將該案件移送至同一地區的普通法院進行審理。而普通法院可以根據法院的職權裁定,對此案件進行統一處理。這樣可以確保適當的法院負責審理相關的案件,確保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合意名詞
- 本案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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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