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 條(少家法院與行政法院處理權限之衝突)

  1. 1.少年及家事法院認其有受理事件之權限而為裁判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2. 2.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無受理事件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事件移送至有受理事件權限之其他法院。
  3. 3.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其他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而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4. 4.前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5. 5.當事人就少年及家事法院有無受理事件之權限而有爭執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6. 6.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7. 7.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 條,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其他法院之處理權限之衝突,有以下解釋: 1. 假如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確定其有受理事件之權限,其他法院必須受該裁判的約束。 2. 假如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受理事件的權限,應根據職權的裁定,將事件轉送給具有受理權限的其他法院。 3. 假如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其受理事件的權限與其他法院的確定裁判意見不同,而當事人同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則可以依當事人的意願辦理。 4. 當事人的同意應該以筆錄或書面文件方式記明。 5. 當事人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是否有受理事件的權限有爭執時,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該先作裁定。 6. 上述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7. 在作出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裁定之前,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該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第 1 項,如果父母間有關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爭議,法院可以認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具有受理該事件的權限,並作出相應的裁決。這一裁決可以向其他法院提出抗告。 同樣地,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22 條第 1 項,如果當事人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有沒有受理事件的權限有爭議,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該先作出裁定,並在此之前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這些例子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 條中各項的具體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