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 條(少家法院與行政法院處理權限之衝突)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 條,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其他法院之處理權限之衝突,有以下解釋: 1. 假如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確定其有受理事件之權限,其他法院必須受該裁判的約束。 2. 假如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受理事件的權限,應根據職權的裁定,將事件轉送給具有受理權限的其他法院。 3. 假如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其受理事件的權限與其他法院的確定裁判意見不同,而當事人同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則可以依當事人的意願辦理。 4. 當事人的同意應該以筆錄或書面文件方式記明。 5. 當事人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是否有受理事件的權限有爭執時,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該先作裁定。 6. 上述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7. 在作出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裁定之前,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該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第 1 項,如果父母間有關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爭議,法院可以認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具有受理該事件的權限,並作出相應的裁決。這一裁決可以向其他法院提出抗告。 同樣地,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22 條第 1 項,如果當事人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有沒有受理事件的權限有爭議,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該先作出裁定,並在此之前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這些例子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 條中各項的具體應用情況。
- 少年名詞
- 裁判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