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 條(兩人權公約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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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之處理,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確保所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保障男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消滅後權利責任平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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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 條,家事事件的處理應遵循保護家庭以及確保兒童、少年及男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和結束後的權利平等的精神。同時,要確保每個人都有權享受適當的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環境的權利。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告109年10月29日修正)。
- 家事事件名詞
- 少年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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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