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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7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所繳納保證金,如認未經許可發還候選人,依法不得強制執行,可聲明異議

全文內容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侯選人於登記時所繳納之保證金,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如認該保證金尚未經許可發還候選人,依法不得強制執行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秘台廳(一)字第 017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所繳納保證金,如認未經許可發還候選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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