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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241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調解成立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與調解或和解之本質並非相同,因此,辦理家事調解業務,應注意當事人調解或和解方式係無法代替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

主旨

請轉知所屬於辦理家事調解業務時,應注意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1502 號判例意旨,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據相關部會及民眾來函反應,就可否提憑法院調解成立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等之登記,迭生疑義。

二、依最高法院旨揭判例意旨:「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形成之合意,其本質並非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方式代之」,爰函請督促所屬注意。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241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調解成立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與調解或和解之本質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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