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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22332 號
要旨
有關法院調解成立之效力,參照司法院秘書長 94 年 11 月 3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40022663 號函,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法以當事人調解或和解方式替代
主旨
貴部函詢民眾提憑法院調解成立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9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22119 號函。
二、有關法院調解成立之效力問題,仍請參照本院秘書長 94 年 11 月 3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40022663 號函。其他疑義,事涉法院就具體個案所持見解,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