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院台廳一字第 02392 號
要旨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得為扣抵預繳起訴裁判費之一部
全文內容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 (實係裁判費,參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 ,既係督促程序費用之一種,依本院院字第一五三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許其扣除抵預繳起訴裁判費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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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得為扣抵預繳起訴裁判費之一部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 (實係裁判費,參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 ,既係督促程序費用之一種,依本院院字第一五三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許其扣除抵預繳起訴裁判費之一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