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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院台廳一字第 023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得為扣抵預繳起訴裁判費之一部

全文內容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 (實係裁判費,參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 ,既係督促程序費用之一種,依本院院字第一五三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許其扣除抵預繳起訴裁判費之一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院台廳一字第 023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債權人原繳之聲請費,得為扣抵預繳起訴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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