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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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17 條已於民國 60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規定,支付命令現直接具執行力。
Q · 民事訴訟法第 517 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民國60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517 條已於民國 60 年 11 月 17 日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定。舊法時代支付命令須先宣告假執行才有執行力,本條即為當時的過渡規定;修法簡化督促程序後,支付命令本身即具執行力,本條失其功能而刪除。查詢支付命令現行規範,請參第 508 條(聲請要件)至第 521 條(效力)。
深度解讀
此條已於民國60年隨督促程序整體修正而刪除。舊法時代支付命令需經宣告假執行始有效力,修法後改為支付命令本身即具備執行力,此過渡規定隨之廢止。目前條次保留僅為法規編排便利,無任何實務適用價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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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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