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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40-2 條(處理移轉事件作成文書之內容及製作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2. 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3.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簡易庭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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