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0-2 條(處理移轉事件作成文書之內容及製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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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240之2規定司法事務官文書由其本人簽名蓋法院印,簡易庭得僅蓋關防,簽名欄決定走抗告或異議。
Q · 法院文書沒有法官簽名,只有司法事務官簽名,是真的嗎?
是,依民訴240之2為正式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作文書的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本人簽名並蓋法院印即為正式有效;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時得僅蓋簡易庭關防。簽名欄不是法官不代表文書無效,但會決定你不服時該走抗告還是聲明異議(第240條之4)。
深度解讀
每一份法院文書都有它的「身分證」:名稱、格式、簽名、印章。這條規定的就是司法事務官做出來的文書該長什麼樣。核心規則很簡單:文書的名稱和內容跟法官做的一樣(支付命令還是叫支付命令,不會因為是司法事務官簽發就改名),但簽名欄是司法事務官本人簽名加蓋法院印。如果是在簡易庭處理的案件,可以只蓋簡易庭的關防。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個?因為當你收到一份法院文書,你可以從簽名欄判斷這份文書是法官還是司法事務官做的。這個判斷直接決定你不服時該走抗告還是異議。看錯了,你可能投訴到錯的窗口、引用錯的法條、錯過正確的救濟期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節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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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