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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40-2 條(處理移轉事件作成文書之內容及製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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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2. 2.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3. 3.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簡易庭關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240之2規定司法事務官文書由其本人簽名蓋法院印,簡易庭得僅蓋關防,簽名欄決定走抗告或異議。

Q · 法院文書沒有法官簽名,只有司法事務官簽名,是真的嗎?

是,依民訴240之2為正式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作文書的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本人簽名並蓋法院印即為正式有效;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時得僅蓋簡易庭關防。簽名欄不是法官不代表文書無效,但會決定你不服時該走抗告還是聲明異議(第240條之4)。

深度解讀

每一份法院文書都有它的「身分證」:名稱、格式、簽名、印章。這條規定的就是司法事務官做出來的文書該長什麼樣。核心規則很簡單:文書的名稱和內容跟法官做的一樣(支付命令還是叫支付命令,不會因為是司法事務官簽發就改名),但簽名欄是司法事務官本人簽名加蓋法院印。如果是在簡易庭處理的案件,可以只蓋簡易庭的關防。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個?因為當你收到一份法院文書,你可以從簽名欄判斷這份文書是法官還是司法事務官做的。這個判斷直接決定你不服時該走抗告還是異議。看錯了,你可能投訴到錯的窗口、引用錯的法條、錯過正確的救濟期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節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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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0-2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